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原文刊发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
摘 要:责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不仅是一种技术选择,也是负责任的治理过程,对于城市安全与发展以及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责任场域、责任关系、责任内容及责任规则的四维透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不仅是数字空间责任场域、跨界融合责任关系的变革,而且是责任内容画像清晰、责任规则伦理嵌入的嬗变。然而,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实践中数字空间的责任认知脱嵌、跨界融合的责任边界模糊、群智协同的责任行为错位、数字正义的责任规则失衡等责任性风险愈发突出。这就需要通过观念重塑、清单分类、关系重构和政策因应来建构责任孪生的数治思维,调适跨界主体的权责边界,勘正人机错位的责任行为,找回责任规则的伦理价值,从根本上纾解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最终以“大城数治”实现“大城善治”。
关键词: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性风险
特大城市因其人口、要素的集聚性以及信息、交通网络的连接性成为风险集聚的中心。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有效,既关系着城市治理现代化,也影响着城市安全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将社会治理统筹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而且明确将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溯
二、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的内涵审视
三、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
四、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应对策略
五、结语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特大城市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场域,其治理有效关系着国家安全与发展。在城市治理谱系中,各种“大城市病”在风险时代愈演愈烈,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仅靠传统的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已无法解决特大城市在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等实践场域面临的治理难题,如何实现特大城市治理转型则成为当务之急。早在2014年,《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当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性逻辑深度嵌入特大城市治理结构,特大城市也开始从传统的“经验式治理”向“数字化治理”转型,以实现大城“精治”、大城“巧治”,让城市变得更“智慧”。数字技术正以其独特的敏捷性、精准性对特大城市治理的复杂性进行有效回应。然而,在数字技术驱动特大城市治理转型过程中,当人们以数字技术的“进步”和“增长”作为衡量一切技术行为的标准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技术行为背后治理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认知脱嵌、责任边界模糊、责任行为错位等责任性风险愈发突出。为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领下,纾解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建构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秩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溯
城市发展是对城市治理如何实现人民更美好生活的回应,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城市治理中的深刻体现。 统揽不同规模的城市发展,特大城市的空间规模、人口体量与发展能级巨大,在经济版图、政治版图中均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但也面临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风险冲击。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特大城市的人口密度、流动性、多元度、分布非均质度更高,比中小规模城市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对特大城市更为复杂的社会事实,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常备性治理工具,已被深刻应用于特大城市的丰富治理场景中,以应对特大城市遭遇的治理难题。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在推动特大城市边缘城区治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伦理入侵、权力结构悖论、权利实践困境和数据价值歧视等价值隐忧。可见,数字技术赋能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同时,也充满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多风险性。随着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实践日趋深入,学界也就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这一研究议题展开讨论。但无论采取何种分析视角和研究进路,以数字技术促进特大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应对复合性城市风险已是基本共识,而如何实现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有效则成为学界重要关切。从现有文献看,既有研究主要秉持两种研究立场,一是技术生态论,主张数字技术与治理中各要素在共同演化过程中交互与赋能,以提升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效能;二是技术危险论,主张勘正技术理性在意识化过程中的价值偏向,警惕治理主体过度追求数字技术的工具性而致使治理实践的目标诉求偏离终极价值关怀,从而规范和引导数字技术在特大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基于“关系”哲学,技术生态论将数字治理视为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要素的共生协调。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被看作是一场全方位、系统化的治理转型,涉及治理价值、治理结构、治理内容及体制机制等治理要素的适应性变革。 在城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需要在新技术的支撑下构建强核心、跨区域、多平台的统一联动体系。而在城市风险防范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推动了特大城市风险防范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技术化、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治理过程的协同化和治理结果的精准化等技术变革,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敏捷治理体系框架变革,可应对特大城市发展带来的城市管理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这之后,相关研究呈现出数字技术给城市治理带来“好处”或“坏处”这两种对立的价值判断,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两种论争。总的来看,技术的乐观主义仍占主导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数字技术给城市发展带来利益,这不免带有一些功利主义价值色彩。但随着数字技术从“被使用”到“深度嵌入”,再到可以支配城市治理者行为,有学者开始警惕甚至对数字技术应用感到恐慌,并从数字治理的终极价值关怀角度来审视数字技术甚嚣尘上的危险,主张对数字治理的多重风险进行再治理,以此引导“技术向善”。由此,技术危险论逐渐形成。相关学者认为,提升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水平,需要处理好数字化建设与安全防控、短期绩效与长远发展、政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防范数字治理实践中对技术理性过度青睐所引致的“数字偏差”“数字悬浮”“数字内卷”“数字幻象”“数字沙丘”等治理难题。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数字治理的价值偏离将引发安全可靠、公平公正、隐私保护、公开透明”等治理风险,特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只有“从观念、制度、规范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才能积极引导技术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整体而言,学者们保持敏锐的问题意识,从不同角度深入考察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有效性问题,提出了极具解释力的观点,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思考路径,极大地推进了研究进展。然而,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何以有效是一个具有复杂因果关系的议题,需要从理论视野与经验世界出发,对数字治理有效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理做进一步的总结与阐释。持技术生态论观点的学者,从“关系”视角审视数字技术的赋能效应及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变革,重点阐释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中一系列治理元素何以能够协调运转,这带有一定的技治主义色彩,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关于特大城市传统治理主体的思考。持技术危险论观点的学者,更为关注数字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终极价值关切,强调以勘正数字治理价值来防范特大城市治理中数字技术应用的多重风险。尽管学者们强调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引发的伦理问题,但并未揭示技术伦理背后蕴藏的责任逻辑。总之,学者们在探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时,无论秉持技术生态论抑或技术危险论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数字治理责任必要的学理阐释与现实观照。究其原因,既有研究仅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转型作为一种技术选择,始终未将“人”的要素纳入分析视野。所以,这就需要从人的责任维度审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有效问题,以此化解理论世界中数字技术与主体责任二元分离的研究窘境,进而回应经验世界中技术伦理的治理难题。事实表明,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绝非简单的技术嵌入,而是数字技术与治理责任的高度统合与关联。不可否认,不断迭代的数字技术正在将所有的主体活动推向新的实践场域,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的主体参与也需要建构新的责任体系。因此,可把关注点置于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这一维度,厘清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内涵,审视责任风险的形态表征,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最终促使治理主体以负责任行动降低乃至杜绝技术伦理风险滋生的可能。
二、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的内涵审视
以工具理性为特质的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在数字技术主导下走向工具化、非人格化的道路时,一种强调数字治理责任的研究议题被提出。作为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转型的重要方面,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主要是指数字技术集成嵌入特大城市治理各领域、各环节和全过程时所引致的技术伦理建构与责任道德因应,本质上是对技术与人的交互关系以及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伦理、道德和规则的确认与规定,涉及治理过程中责任场域转换、责任关系变革、责任内容更新和责任规则建构等。技术引领下的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正呈现空间转换、跨界融合、群智开放等新特征,数字技术深刻颠覆特大城市治理的责任场域、责任关系、责任内容和责任规则等,也赋予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新的内涵。
(一)责任场域:从物理空间到数字空间
责任场域主要是指特大城市治理主体应尽职责和义务的可选择空间。从责任场域审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强调的是多元主体所应承担职责和义务的空间指向。物理空间一直是特大城市治理的现实场域,城市政府通过空间区划、空间建设、空间互动、空间竞争等空间治理方式来维持城市内部的有效经济发展和良性政社互动,并通过保障空间正义来巩固城市政府的合法性,从而保证城市在横向府际竞争与纵向层级考核中占据优势地位。然而,“随着数字技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世界日益被一种新的空间即数字空间所包围。”数字空间正重塑着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的治理空间带来新的争夺和冲突也属必然。 数字空间的形成实现了特大城市治理从地域到空间的脱域化,促成城市主体的身份形态、社会交往形式发生变革。在新的数字空间中正在产生的“新人群”“新组织”“新社会力量”,也融入城市主体。然而,这些新的城市主体在数字空间活动中并未形成正式责任关系,极易导致数字技术主导下特大城市治理的基本逻辑在伦理层面发生改变,无论是数字空间正义抑或数据权益分配,都有可能在责任未知的情况下走向失衡。倘若将特大城市治理主体责任仅囿于现实空间,不仅无法适应数字治理实践情境,也无法解答数字时代城市治理中的数字正义问题。因此,从责任场域看,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场域正在从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数字空间转换。
(二)责任关系:从科层负责到跨界融合
责任关系主要是指治理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明确自身责任以及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两类责任关系。从责任关系角度审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强调的是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交互过程,以及各主体目的与义务相统一的负责任状态。长期以来,特大城市治理更多地是一个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将工作部署落实到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过程。例如,市政府有什么职能、职责以及设置什么机构,区政府就有什么职能、职责以及设置什么机构。在特大城市治理实践中,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目标权责结构以及对上负责的一种科层化正式权责关系,这种科层化权责关系结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晰责任和精准问责。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实现了向政府赋能,而且改变了政府内部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数据分布结构的交互性和信息传输方式的开放性,决定了数字政府权力系统能够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中进行政务流程再造和机构职能整合,这已成为一个政府内部纵横联动、外部与国家社会治理协同开放的高效运行体系。”显然,数字技术成为跨越区域、层级、部门等边界的必要连接手段,特大城市形成了跨不同区域、跨纵向权力线与横向职能线、跨公私部门多主体协作的网络化组织形态。然而,多元主体参与特大城市治理的同时,不同主体的异质性利益也带来了善恶纠缠的道德难题,引发了利义取舍中错综复杂的责任困境,数据安全、数据壁垒等问题愈发突出。在数字技术时代,特大城市借助数字技术驱动治理主体跨界融合时,也需改变科层化的目标责任关系结构,在主体跨界融合中构建新的责任关系结构,促使权力主体以及社会各类组织的治理目标与自身义务相统一。因此,从责任关系上看,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关系应从科层负责向跨界融合转换,从政府负责向政府、社会、科研机构、虚拟社群等共同负责转换。
(三)责任内容:从事实模糊到画像清晰
责任内容是指治理主体在治理中所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从责任内容审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强调的是数字技术对社会事实进行符号化操作,将社会事实转化为特殊数字代码,使治理主体应负责的社会事实能被更为清晰、精准地理解和认知。显然,城市规模越大,城市人口异质性越大,参与城市治理的主体数量也越多,城市所容纳的社会事实也就越多。伴随我国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大城市人口密度、流动性、多元度、布局异质性等不断提升,利益相互交织,相对于中小规模城市,其“生命体征”更为复杂。由于特大城市治理主体依靠传统治理工具通常无法清晰呈现责任对象,进而出现信息壁垒、管理盲区、供给错位等问题。当前,数字技术等新的治理工具正被广泛应用到特大城市具象化、多元化的治理场景。以数据循证支撑治理逐渐取代特大城市治理中的经验判断,特大城市治理主体依托海量数据要素和不断迭代升级的数据分析技术,挖掘城市运行规律和问题发展趋势,使特大城市复杂化的社会事实画像借助数据得以清晰呈现,为自身应负责的社会事实提供有力依据。或者说,“现代化的数字治理技术增强了治理事实数据的可视化与可读性,通过语义增强、叠置展示等多项可视化分析技术的加持,治理责任的范围界定会更为清晰,治理责任的内容会更为明确”。因此,从责任对象看,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内容应从事实模糊向画像清晰转换,是从模糊感知到精准感知的责任内容清晰化的过程。
(四)责任规则:从数据生产到伦理嵌入
责任规则是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底层架构,也是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有效保障。从责任规则理解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强调的是特大城市数字资源化过程中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恰适性。责任并非一个单纯的伦理问题,它是建构公共生活的价值准则与基本制度,是人们为了过好公共生活所进行的道德规约。责任规则蕴含着伦理追求、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并指向规则的伦理属性,即规则的“善”或“好”问题。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生产作为一种积极治理资源、城市发展的创新引擎,已嵌入特大城市的政府责任体系,以实现以“责”促“治”。自2021年以来,上海、杭州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相关条例,其他城市也开展了地方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探索。与此同时,多数特大城市的公共政策较为关注数据目录建设,从数据对象到相关要素界定均充分体现在数据目录中,通过数据生产为数字治理体系建构奠定基础。然而,数字治理中的责任规则不仅包括数据生产的正式制度安排,也离不开数据生产的价值判断、权益保障、结果正当、安全与隐私等伦理要素。数据生产过程的伦理原则缺失可能带来制度德性危机,易导致特大城市数字治理陷入泥潭。因此,从责任规则看,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规则应从数据生产向伦理嵌入转换。
三、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
目前,数字技术已经全面深刻地融入特大城市治理的丰富场景,成为颇具竞争力的治理工具。但随着技术理性对特大城市治理系统的全面渗透,治理主体对数据过度崇拜与对技术过度依赖,使其忘却了自身在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应担负的责任,责任迷失所引致的治理窘境日益受到关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的责任性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
(一)数字空间的责任认知脱嵌风险
责任认知脱嵌是指治理组织及成员的责任意识、责任观念从社会义务系统中脱离。当前,数字社会空间形态的流动性愈发明显,一个日益可量化、本质为代码的全息空间正在形成。在全息化数字空间中,人们的交互方式得到大幅度延展,各类治理组织及成员也摆脱了地域限制,可全面参与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数字空间的形成所带来的治理行为关联性被空前强化。但相较于现实空间,数字空间中高度关联的治理行为却缺少与之适配的责任体系,数字空间中治理组织及成员的责任认知脱嵌问题突出,治理主体不仅责任意识缺位,而且责任观念减弱。责任意识应来自人的自由意志,符合责任伦理的治理行为应该是行动者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非外部力量驱使下的消极被动行为。在数字技术被深度应用于特大城市治理场景时,数字空间中的数据、代码成为城市治理的依据,各级治理组织及其成员按照数据生产、存储、传播和评估的既定流程与演化逻辑行事,其自身履责空间则较为有限。在数据的牵引下,治理组织及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自主性行为渐弱情况下也发生严重退化,数字空间责任认知缺位问题显著。众所周知,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只要在社会中生活就要和其他组织、个人建立各种关系,扮演各种角色并承担多重责任,而多重责任观念也正是源自个人交往中的社会关系建构。但是,由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催生的信息茧房现象表明,受困于数字交互空间的同质化信息,当个体只能选择性理解、记忆和接触其他个体时,就减少了其最初不可避免地与他者相遇时已经面对着的善与恶的选择机会。 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中,当个人交往被困且善与恶的选择机会减少时,数字空间中各类组织及成员主动行为的责任观念也就逐渐消弭,从而带来其“对数字系统负责”远重要于“对社会公众负责”的问题。
(二)跨界融合的责任边界模糊风险
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是政府、科技企业、公众及社会组织等跨界主体共同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过程。在适应数字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政府体制机制发生了系统性变革,在重构城市治理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以治理需求为核心对治理主体和治理资源进行再整合,包含政府各条线、企业、社会等多元主体以及数据、算法、专业人员等治理资源”。借助数字平台,特大城市政府内部形成了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格局,外部构建了政府、技术专家、社会机构、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组织网络,形成了跨主体、跨领域的多元共治格局。然而,跨界融合也带来了责任边界模糊的治理难题。一是跨层级、跨部门中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模糊。尽管数字平台打通了市级、区级和街镇级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凭借数字化治理手段和工具,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实现各项治理资源的有效调配,从而基于数字平台提供的动态数字镜像应对特大城市治理情景中的复杂社会事实。然而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各层级、各部门应用数字技术时应主动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却缺少明确清单,职权划分与数据资源调配缺乏逻辑正当性,这极易造成特大城市治理中的责任主体不明和治理职责模糊问题,从而在定责、履责、追责上出现上下错位和相互推诿。二是跨领域、跨行业中多元主体责任边界不清。在未来,政府、科技企业、行业、公众将共同组成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互动网络,“通过行政、市场与社群机制的互补嵌入,共同建构利益耦合的治理格局,以此改变原有以单一行政机制为绝对主导的治理模式”。然而,当前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不同领域和行业中的主体责任边界尚未清晰划定,也未规定各主体在合目的追求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及其对其他主体所承担责任的合理预期,这就容易对治理责任的范围和边界产生误判。
(三)群智协同的责任错位风险
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通过对数据的优化迭代,将特大城市治理中的复杂社会事实清晰呈现。而城市治理主体则将指向清晰的责任对象映射到主观世界,以此决定如何负责任地应对特大城市数字治理面临的复杂社会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治理主体与机器的智能交互、协同工作、对话协商和共同决策,能够充分发挥人类智能和机器智能的优势,实现人机之间的智能交互与协同共生,从而提升特大城市数字治理效能。然而,当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群智协同过程时,也极易引发治理主体责任错位风险,造成责任偏移的治理难题。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正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治理资源嵌入特大城市的公共服务、应急管理、居家养老等治理场景,数据循证决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治理主体的经验决策模式,这有助于克服决策信息不完全的难题。但当特大城市治理决策失误时,究竟是对机器追责,还是对治理主体追责,却难以确定,似乎没有任何一方主体应该为机器计算导致的数据决策失误负责。因为,相较于人类自身,数字技术往往更容易被包容。如果是人类犯了错误,其在较长时间可能都不会被信任,但当数字系统出现错误,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机器故障引致的偶然性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应用、机器发展本质上促成了治理责任的真空状态。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道德主体资格是人类所独有的,人的道德地位是基于人类的精神特质而存在的,数字技术只不过是人这一高级动物所创造的设备与工具。 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强大优势却极易让决策者、公众等治理主体陷入技术依赖与技术崇拜的陷阱之中,继而削弱决策者、公众等主体的自主性。基于自我认知,借助数字技术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是特大城市治理中决策者的责任所在。在技治主义导向下,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决策者若完全依赖机器学习系统进行数据决策,往往会使得技术可能成为政策责任主体,以数据为导向的机器计算所造成的政策结果容易背离公共利益,责任结果也从就决策者转移至机器或数字技术,从而形成了责任错位。
(四)数字正义的责任规则失衡风险
责任并非简单的伦理问题,它直接关涉伦理主体公共生活的制度机制设计。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而非单纯的“机器正义”,它意味着数字技术的应用和决策过程应符合社会伦理、法律标准,并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在特大城市治理中,设计符合社会正义的责任规则直接关系着数字技术应用和决策过程的社会伦理遵循,是各治理主体的责任意旨。当前,将数字技术作为特大城市治理的一种资源要素嵌入责任制度安排时,也出现了数字正义的制度伦理失衡这一治理难题。一是责任规则中技术效率与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张力。制度伦理通常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与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辩证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判断、道德要求及伦理原则。由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数字正义既是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责任的内在诉求,也是判断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重要依据。当前,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积极赋能效应增强,特大城市治理过程中开始不断拓展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数据开放共享、数字人才培育、标准规范建设等内容均被纳入相应责任制度设计,然而涉及数字区隔、数字垄断等的相关制度内容却相对较少,这客观上致使责任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向“技术效率”,冲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二是责任规则中数字公平的目的性与程序性失配。当前,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全面应用产生了人工智能体、生命增强技术等新兴正义要素,对现存的正义秩序及其背后的伦理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上海、杭州、武汉、成都等特大城市相继出台《上海市数据条例》《推进上海生活数字化转型构建高品质数字生活行动方案(2021—2023年)》《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武汉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成都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等相关政策文件。从这些文件的内容看,追求社会公平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已根植于相关制度安排,相应的问责机制已经建立,但关于数字技术存续与普及不产生排他性、歧视性等边缘化和不平等问题的人机责任角色划分、道德代码输入流程、数据循证决策纠偏过程等程序性制度却相对匮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制度安排的目的性与程序性失配。
四、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应对策略
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技治主义的过度高扬通常会带来一系列非预期性后果,然而这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数字技术本身,更多的是治理主体在数字治理过程中的责任迷失。值得注意的是,治理主体的责任迷失也并不能仅靠技术手段来克服,而是需要通过观念重塑、清单分类、关系重构、政策因应等来建构责任孪生的数治思维,调适跨界主体的权责边界,勘正人机错位的责任行为,找回责任规则的伦理价值,从根本上纾解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性风险,最终真正以“大城数治”实现“大城善治”。
(一)以“观念重塑”建构责任孪生的数治思维
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技术社群、数字企业、公众等主体造就了当前丰富多彩的数字空间形态,由此相应拥有了参与数字空间秩序建构的责任主体身份。但面对数字空间秩序建构中主体责任认知脱嵌的现象,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实践须重塑责任观念,在数字空间中建构责任孪生的数治思维,在信息世界对社会事实进行映射的同时,将现实空间的责任思维同步到信息世界。一是确立数字责任本位的治理理念。数字责任本位理念强调治理主体在数字空间的实践活动要始终坚持对“他者”负责。为此,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不仅需要建立新的责任伦理规范,更要通过刚性准则促使治理主体建构数字责任本位观念,促使其将数字空间中治理实践行为定格于对其他主体负责任的行动,相互尊重彼此的数字权益,避免数字滥用,从而激发各治理主体平等、公正的责任思维。与此同时,持续提升治理主体的数字道德素养,促进技术社群、数字企业等主体主动遵循数字空间的责任准则,在数字空间合法、合规地进行交互,并积极参与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进而践行数字责任本位理念。二是形成数字责任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源于共识流量,数字共同体不仅是信息共同体、智形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也应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责任共同体。只有形成数字责任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才能有效培育治理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责任意识,引导负责任的数字治理行为。为此,特大城市数字治理须将数字责任共识嵌入数字治理责任网络,依托技术精准识别治理事责,借助制度约束促使数字空间中各主体建立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负责的责任思维。
(二)以“清单分类”调适跨界主体的权责边界
“脱域”的数字空间带来特大城市数字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在场,谁都可以使用数据,也可以生产数据。当数字技术将多层级、跨部门、多领域的交互主体共同纳入数字应用的丰富场景,在形成跨界融合的治理责任关系时,治理主体责任边界设置的疏漏便容易产生责任真空,出现谁都有责任但谁都不负责任的窘境,从而造成主体责任模糊的风险。为此,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中,要梳理数字权责事项,在完善条块数字协同职责配置清单的同时,建构多元协同权责清单,从而调适跨界主体的权责边界。一方面,完善条块数字协同职责配置清单。数字技术嵌入政府部门科层制结构,实现了数字化扁平层级,使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数字技术应用跨越了科层体系中的权责边界,但也造成各级政府部门职责范围模糊化。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条块数字协同职责配置清单,梳理不同层级政府及其各层级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的职能定位,在既有责任清单上配置相应的数字治理责任,通过动态调整政府数字权责的“政策盲点”,以职责清单明晰对各级政府及其各层级的职责边界。另一方面,设计数字合作权责清单。数字平台驱动了跨公私部门多主体协作的网络化组织形态构建,技术社群、数字企业、公众均被纳入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主体,尽管一定程度实现了治理赋权,但多元主体之间也存在权责边界不清问题。因而,特大城市数字治理需要嵌入责任原则,在治理流程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通过分类匹配框架编制责任清单,借助“责联网”平台对各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从而明确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
(三)以“关系重构”勘正人机错位的责任行为
数字技术使特大城市治理走出了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逻辑,逐步迈向了人机联合、群智协同的目标。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促使特大城市治理群智协同的同时,也衍生了治理主体责任行为异化的风险,不仅带来责任主体道德归属的难题,而且极易导致责任主体的道德冷漠。故而,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不仅须进一步界分人机责任角色,而且要全过程监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数字技术是实现人的意愿的重要手段,机器计算的循证决策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当前,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还不具备自主意识,机器计算系统自身无法承担消极责任带来的后果,所有责任由治理主体承担。据此,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中,要界分人机责任角色,依据社会责任角色分类,定位政府、科技社群、公众等在数据收集、数据计算、结果输出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促使人与机器系统之间的责任关系不断转化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唯此才能避免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责任主体偏移的问题。机器计算也是形成决策的过程,当以机器计算为核心的循证决策被框定为不涉及治理主体责任的选择时,责任分配就会消失,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人会为此决策负责。为此,从特大城市数字治理过程看,在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在数字技术应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权责事项时,也要对机器计算全过程所涉及的主体责任进行实时监督,从而实现治理主体从“对机器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关系转变。
(四)以“政策因应”找回责任规则的伦理价值
责任也可以看作是以制度化保障治理主体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以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伦理担当。当前,特大城市治理中将数字技术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嵌入责任制度安排时,也带来数字正义需求的制度性回应滞后等伦理困境,衍生了责任失衡风险。为此,重塑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伦理秩序,进而消解责任失衡风险的关键就在于: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的责任制度设计层面调适政策内容,在增加数字权益保障政策内容的同时,优化数字政策结构,构建起以数字正义为价值基准的责任制度伦理逻辑。一般而言,政策内容是政策工具和政策目标之间的有效动态链接。当前,实现社会公平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伦理价值理念根植于政策目标之中,但政策内容则主要是基于数据开放共享、人才培育、标准规范等来制定的,对诸如数字区隔、数字垄断、数字冷漠等相关数字权益保障内容关注较少。为此,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应进一步加强关于上述相关数字权益保障的政策内容供给。尽管,当前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已建立相应问责机制,但数字技术的存续与普及如何不产生排他性、歧视性等边缘化和不平等责任问题等程序性制度还较为匮乏。理性选择理论就根据结构诱致均衡理论揭示了程序的重要性,认为程序性制度中的次序范畴是决定行动者在不同时刻采取差序行动的关键因素,次序诱致了策略的产生。这就需要优化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的数字政策结构,健全数字技术应用相关配套责任政策,尤其是完备体现数字正义的相关程序性制度。
五、结语
在数字时代,为了让城市居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城市治理就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来诊治当前城市发展所遭受的“城市病”。当工具理性支配的数字技术嵌入特大城市治理过程时,也带来一种客观性责任事实的改变,特大城市治理中的责任场域、责任关系、责任内容以及责任规则都有了新的内涵,不仅是数字空间责任场域、跨界融合责任关系的变革,而且是责任内容画像清晰、责任规则伦理嵌入的嬗变。然而,在以数字技术驱动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时,治理主体责任迷失所引致的治理困境日益显现。因为,伴随现代化进程,人类也逐步处于自身“制造的风险”中,而制造风险的人为因素往往来自技术、政治和道德。在特大城市数字治理中,技术伦理风险与责任道德应因相互纠缠,数字空间的责任认知脱嵌、跨界融合的责任边界模糊、群智协同的责任行为异化、数字正义的责任规则失衡等责任性风险,也引致了治理过程中主体性丧失、隐私安全受到威胁、数字冷漠等技术伦理难题。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应用的目的是为民众创造美好城市生活,但城市治理中责任迷失风险带来的技术伦理难题又成为实现美好生活的掣肘。由此,我们要不断追问: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特大城市治理时,城市治理究竟应该如何找回责任,如何才能让“数治之城”真正成为“人本之城”。